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
宁 乡 县 财 政 局 文件
宁 乡 县 教 育 局
宁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
宁发改联[2017]20号
关于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标准的
通 知
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中等职业学校:
根据湖南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(幼儿园)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费[2017]771号)和长沙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教育局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《关于长沙市2017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长发改价费[2017]301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现就我县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(幼儿园)、中等职业学校、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
1、继续实行免收杂费、课本费、作业本费入学,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。
2、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(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),学生自愿在校就餐的伙食费收取办法:
(1)学生带米、带菜到学校搭餐的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,不得向学生收取搭餐费;
(2)学生购票(卡)在学校早餐的,小学生每餐收费不超过4元,初中生每餐收费不超过4.5元;
(3)学生购票(卡)在学校中、晚餐的,小学生每餐收费不超过5.5元,初中生每餐收费不超过6元;
(4)学生伙食费原则上一月一收缴。开学时,如学生家庭有实际需求的,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基础上一次性收取;伙食费实行按月结算公示、期末多退少补。
二、公办普通高中、职业中专收费
1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,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附表2。
2、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、低保家庭学生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、残疾人家庭学生学费。
3、根据《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》(长政办函〔2016〕202号)文件精神,对公办中职学校(技工学校)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(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)免除学费。
三、公办幼儿园收费
1、保教费、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(湘价教[2015]649号)文件规定收费,具体标准见附表3。
2、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伙食费(含辅食费)实行备案制,按照“保本不赢利”的原则制定伙食费标准,报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。在新的伙食费标准备案之前,均按原标准(早餐不高于4元,中、晚餐不高于5元)执行。
四、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收费
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、课本费、作业本费、住宿费和伙食费入学。
五、公办学校其他收费
1、保险费。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,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。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,校方责任险,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。
2、住宿费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。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、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,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3、校服费。未经发改、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。发改、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学校按照学生自愿原则,经价格备案后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统一购买校服。校服的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/T31888《中小学生校服》等国家标准,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“明标识”制度,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,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。小学校服春、秋季每套不超过60元,冬季每套不超过100元;中学校服春、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,冬季每套不超过110元。
4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,严格按省发改委、省教育厅、省质监局《关于印发<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费〔2017〕668号)执行。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、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,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、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。严禁将讲义资料、试卷、电子阅览、计算机上机、图书馆查询、午休管理服务、课后看护、自行车看管、取暖、降温、饮水、饮奶、商业保险、校园安全保卫、军训(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、交通费、照相费等)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。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,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。
5、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或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、帮困基金等费用。
六、民办教育收费
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,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,全面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权限,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。民办学校在我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,须遵循以下规定:
(1)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,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,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。
(2)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,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
(3)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,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。
(4)民办学校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,不得巧立名目,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。
(5)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“新生新办法,老生老政策”的收费管理原则。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,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,初中、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。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缴纳。
(6)民办学校应按学期(或学年)收费,不得跨学年收费。
(7)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。
(8)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,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,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。
(9)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“明白交费”,自觉接受社会和发改、财政、教育部门监督。
(10)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、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,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、排名作为入学依据,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。
(11)民办学校教材教辅使用和管理按省教育厅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、省发改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》(湘教发〔2017〕25号)、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〈湖南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、教学参考书目录〉的通知》(湘教发〔2017〕26号)、市教育局《关于印发〈长沙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〉的通知》(长教通〔2014〕141号)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(12)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《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、宁乡县教育局关于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执行。
(13)按照《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》规定,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(技工学校)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(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)免除学费,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,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。
民办学校收费要自觉接受发改、教育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,切实规范收费行为,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,杜绝无序收费。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、虚高收费行为,不得以“包过线”、“包录取”、“包获证”、“包就业”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,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。
七、纪律和要求
1、严格教育收费纪律。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,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,任何部门、单位不得挤占、平调挪用,违者将严肃查处。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、转学或请假的,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,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(学年按10个月计算)。中途转入的学生,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。不足一个月的,按一个月收费。
2、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。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,坚决查处“以钱择校、以优择生、以权入学”行为,任何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。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,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、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。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、择校生等行为。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。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。
3、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。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、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、湖南省发改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》(湘教发〔2017〕25号)相关规定,严格落实“五限”即“限年级、限学科、限范围、限数量、限总额”的要求。坚持学生自愿和“一教一辅”政策,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,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。
4、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。加强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,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、到人,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,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、惠及学生。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,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。
5、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。各校要按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印发的《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》(湘价教[2013]121号),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;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;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、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;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、收费文号、学校不乱收费承诺、价格举报电话(12358)详尽公布,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,未公布的不得收费。
6、规范学校食堂管理。学校食堂管理严格按照《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》执行,坚持自愿和保本不赢利原则。严格经营资质,确保学校饮食安全。凡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的学校、幼儿园,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须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。
7、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。全面落实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,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,紧盯寒暑假、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,加大查处力度,坚决制止有偿补课。坚决制止“课堂内容课外补”、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、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、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、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。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;禁止公办学校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。
8、加强收费检查监督。本通知下达后,各学校必须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。县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,在开学初和学期末,对全县中小学收费进行全面督查。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,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,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,将从严查处,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本通知下达后,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。县纪委将组织两办督查室、发改、财政、教育、文体广电部门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。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,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。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,将从严查处,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原有关规定、收费文件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
宁乡县财政局
宁乡县教育局
宁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
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